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函证通知》)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抚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于2023年1月1日起对银行函证及回函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现对我行银行询证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函证业务方式
邮寄银行询证函和现场跟函
二、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抚顺银行总行会计结算部
收函地址:辽宁省沈抚示范区芳庭街7号抚顺银行202室
联系电话:024-53918326
三、函证业务受理流程及相关要求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我行发出询证函。
2.银行询证函格式及填写应符合《操作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应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3.纸质银行询证函首页(或尾页)和多页骑缝处应加盖被审计单位在本行的预留印鉴。对于被询证单位已销户等无法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审计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
4.采取邮寄方式的银行询证函中应记载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及指定收件人。
5.现场跟函及取函的办理人员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工作证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等可以证明本人为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有效证明。
6.对于未符合《函证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或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询证函服务费用且客户未采取其他方式缴纳服务费用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对于符合规定的来函,我行将在自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邮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地址或交付跟函会计师。
四、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官方网站公示的《收费价格目录》中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五、 回函方式及用章
我行目前采用的是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直接回函的方式;回函用章统一使用“抚顺银行业务公章”。
六、业务投诉与建议
如对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024-96663。
特此公告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