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访问
抚顺银行启运稳盈系列理财计划2019年第86期产品说明书
抚顺银行 投行与资产管理部 发布于 08/02/2019 00:00:00


一、  本说明书与抚顺银行启运稳盈系列理财计划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二、  抚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三、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四、  抚顺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请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作出投资决策,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抚顺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五、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抚顺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六、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七、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八、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九、  抚顺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一、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具有一定风险,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资产组合出让、处分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如有,下同)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内的债券资产存在违约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则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资产违约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调整,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2、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损失。

3、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组合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期限将相应延长。

4、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为固定期限理财产品,除“提前终止”条款外,投资者理财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5、再投资风险:本理财计划结束或提前终止后,因市场利率下滑,本金和利息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6、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抚顺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抚顺银行网站或致电抚顺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6663)或到抚顺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抚顺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抚顺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抚顺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抚顺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起息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抚顺银行有权宣布该理财计划不成立。

8、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损失。对于又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抚顺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产品风险评级

我行内部风险评级:R2(低风险)。适合我行风险评估结果为A2(稳健型)及以上类型投资者,客户可根据情况进行投资。

抚顺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级及适合的投资者类型

产品风险分级

客户风险承受程度

适合投资者

R1(基本无风险)

A1(保守型)

保守型及以上

R2(低风险)

A2稳健型

稳健型及以上

R3(中低风险)

A3(平衡型)

平衡型及以上

R4(中等风险)

A4(积极型)

积极型及以上

R5(高风险)

A5(激进型)

激进型

三、投资方向范围及比例

产品主要投资范围:现金、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债券类资产(包括以其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券商、基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他投资品种。上述资产或资产组合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符合抚顺银行授权授信要求。

投资比例区间(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下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如下规定区间。)本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具体如下: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资产及以其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30%-100%

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他投资品种

0%-30%

 

以上投资比例在【-10%-10%】区间内浮动,我行根据相关投资市场走势动态调整资产配置组合。若投资比例超出该浮动范围,我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四、理财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抚顺银行启运稳盈系列理财计划 2019 年第   86期

产品登记编码:C1081219000084

产品代码:

QYWY201986

发行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低(R2)  风险,本风险评级为本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我行并不对前述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产品期限

 183 天(实际产品期限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币种

人民币

认购起点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份的整数倍。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4.7%(认购金额20万以下为4.7%,20万(含)以上为4.75%,100万(含)以上4.8%)

产品认购期

 2019 年 8月 6日09:00至   2019 年8月12日16:00。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产品认购”。

产品登记日

 2019 年8月12日为产品登记日,认购资金在产品登记日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产品起息日

 2019 年8月13日,产品自起息日起计算收益。

产品到期日

 2020 年 2月12日(实际产品到期日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及延期条款)。

产品兑付日

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自动划入投资人指定账户。

计划募集规模

人民币¥ 90,000,000 元整(RMB),认购金额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申购与赎回

本产品起息后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提前终止

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七、提前终止”。

收益计算基础

实际产品期限天数/365(以单利计算,按实际天数计息)

托管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费率

 0.010 %/年

清算期

产品登记日到起息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购买方式

在产品认购期内,请客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抚顺银行借记卡到抚顺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认购。认购期内,客户可以撤单,但认购期最后一天不允许撤单。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对账单

本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信息披露方式

通过抚顺银行特定方式披露。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抚顺银行有权提前中止或延期结束本产品。

2、因投资方向标的提前终止的,抚顺银行亦有权相应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3、如遇所持投资方向标的提前还款或者根据投资方向标的合同出现加速到期的事件,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造成影响时,银行有权提前全部终止本产品。

4、如遇上述提前终止事项,抚顺银行应于提前终止前3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5、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七、提前终止” 。                                                                          

本金及收益返还

1、理财计划收益及本金支付

产品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支付收益。抚顺银行将于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投资者所得收益
  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所得收益计算如下:
  理财收益=理财本金×理财计划年化收益率×实际产品期限天数/365

3、提前终止时的理财计划收益

在理财期内,如管理资产计划提前终止,抚顺银行也将相应终止本理财计划,此时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仍按照上述“投资者所得收益”条款中的计算公式计算。

五、理财产品收益及支付

1、收益及测算依据

本产品的预期收益仅为银行根据假设、历史数据或以往投资结果进行的预测,不代表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该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抚顺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支付给客户的实际金额为准。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收益测算

测算依据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资产及以其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30%-100%

5.0-5.8%

参考近期货币市场工具收益率以及一年期短融等债券收益率测算

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他投资品种

0%-30%

5.65-6.1%

参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40%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wind资讯)

本产品投资期间内,按目前市场收益率水平测算,投资组合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5.4%-5.8%之间,该收益率仅代表基于最近一个季度市场行情的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敬请您仔细判别;综上,扣除相关手续费后,若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本金及收益,则客户可获得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4.7%。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理财管理费

在本理财产品到期后,抚顺银行按实际投资结果计算产品收益,如实际年化收益率超出预期年化收益率,在扣除托管费、销售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如有)作为抚顺银行收取的理财管理费;如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或等于预期年化收益率,则不收取理财管理费。

计算方法及测算依据:理财管理费=理财计划资产收益-托管费-销售费-其他相关费用-理财产品客户端收益。

支付方式为:由抚顺银行于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收取。

3、其他相关费用

(1)本理财计划托管费率: 0.010 %/年。

(2)其他包括在理财资金运作期间可能产生的税费、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代理机构手续费、服务费、保管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清算费用等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从理财资产中列支。

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4、投资者预期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投资者预期理财收益=认购金额×理财计划预期到期年化收益率×实际产品期限天数÷365,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如抚顺银行未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实际产品期限天数为自本理财计划起息日(含)至到期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如抚顺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实际产品期限天数为自本理财计划起息日(含)至实际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计划预期到期年化收益率为4.7%,理财天数为183天,投资者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预期理财收益=50000×4.7%×183÷365=1178.22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5、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本理财计划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在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须根据资产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风险示例:若由于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发生信用风险,本理财计划到期未能正常处置资产组合,则到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的处置收益有可能不足以支付理财计划预期到期年化收益率 4.7 %,甚至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6、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持有到期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理财计划到期日,抚顺银行在收到足额的资产组合处置收益后(包括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下同)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如有,下同)和理财收益(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理财计划到期日,如因资产组合中金融资产以及债券违约、延期等情况而导致资产组合不能全部变现或部分变现,则抚顺银行将对所持有的资产组合进行变现,在这种情况下,理财计划期限相应顺延。抚顺银行在收到变现财产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提前终止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果抚顺银行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在实际收到变现财产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计划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六、理财计划认购

1、 理财计划规模上限: 0.9 亿元人民币;理财计划无规模下限。

2、认购期: 2019 年 8 月6 日09:00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16:00。

3、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本理财计划原定起息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则抚顺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如理财计划不成立,抚顺银行将于原定起息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登记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认购金额达到规模上限则本理财计划停止认购。

4、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5、认购程序: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抚顺银行受理后,抚顺银行有权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实时扣划相应认购金额至银行理财资金募集账户。该投资者资金账户在投资本理财计划期间不得销户,因投资者自行销户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但认购期最后一天不允许撤单。

七、提前终止

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到期或发生其他抚顺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当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应至少在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公示。提前终止日后将客户理财资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客户理财账户,划付信息以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公布为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在理财期限内,投资人在如下情形下,享有提前赎回权:

1.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2. 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八、信息披露

1、抚顺银行与投资人特别约定,本行不向投资人另行寄送账单产品。

2、抚顺银行将通过客户经理及时向理财客户告知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理财客户也可以主动向客户经理咨询本产品运作的相关信息。

3、若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延长理财期限、提前终止、收益信息变动等情况,抚顺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若发生抚顺银行获知并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抚顺银行将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在产品存续期内,抚顺银行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6、在产品存续期内,抚顺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将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九、相关事项说明

1、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视为客户已同意并授权,抚顺银行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或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中心的要求,提供客户相关基本身份信息与业务相关资料。除上述情况外,银行不会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以上信息资料。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抚顺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抚顺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抚顺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24-96663)。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