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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抚顺银行银行借记卡章程》的公告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于 09/10/2021 16:03:39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监管机构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明确抚顺银行借记卡的产品定位与功能,规范发卡机构和用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抚顺银行对原《抚顺银行借记卡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抚顺银行借记卡章程》将于2021年9月20日起执行。现公告如下:

抚顺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抚顺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抚顺银行借记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集一卡多户、储蓄理财、代收代付、存取现金、消费、转账等功能为一体的银行卡。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发卡。抚顺银行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第四条 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与发卡银行签订《抚顺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在确认资料信息无误后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抚顺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各项义务,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五条 持卡人及其代理人向发卡银行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有对未及时更新信息客户行使限制或中止提供金融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抚顺银行借记卡根据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借记磁条卡和借记IC卡;按账户级别分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Ⅲ类账户。借记磁条卡有效期为二十年;借记IC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逾期未换卡,发卡银行有权限制或中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借记磁条卡和借记IC卡不得透支,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借记IC卡(不含社会保障卡)增设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不得透支、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消费时无需签字。借记IC卡(不含社会保障卡、单位结算卡)默认开通银联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单笔消费限额为1000元(含),每日累计限额为1000元(含),如需关闭可在柜面、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申请操作。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结算;可在发卡银行联网分支机构或自助设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查询、存取现金、代收代付、转账、消费等业务;在境内外入网“银联”的ATM机上办理查询、取款业务。

       第九条 借记卡的账户仅限于现金存取或工资性款项及小额劳务报酬转账存入,不得公款私存,持卡人办理大额取款业务时,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借记卡只用于个人的存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严禁借记卡以各种方式用于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存取、转账等。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一日内密码连续输错三次,系统将自动对卡账户进行锁定,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柜台办理密码解锁或挂失手续。

       第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持卡人在进行密码设置时,应考虑设置不规则密码,防止被他人破译。持有初始密码的持卡人在做交易前,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修改初始密码。持卡人遗忘借记卡密码应凭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密码挂失和重置。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Ⅰ类账户(含刷脸支付)每卡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每次最高存款额1万元(含),存款无次数限制;无卡存款每日限额5万元(含)。

      第十四条  Ⅱ、Ⅲ类账户的限额使用遵循《抚顺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自助设备转账分为实时转账和延时转账两种,持卡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转账方式。对不同客户号下的账户转账时,可选择实时转账或延时转账,选择延时转账,到账时间为24.5小时;对同一客户号下转账为实时到账。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外提取现金的限额使用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

       人民币卡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网络支付过程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一旦遇到需要输入账号、密码等环节,要认真仔细核实网址是否准确无误,防止钓鱼网站的诈骗。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不同的支付渠道下,应增强安全意识,注重安全使用银行卡。网银操作时,应保管好数字证书、卡号及密码,保证计算机安全;自助机具使用时,应注意输入密码要用手或身体遮挡,插卡时应留意入卡口是否有改装痕迹,吞卡时应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或咨询银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抚顺银行借记卡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抚顺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抚顺银行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修改和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发卡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制定、修改和变更内容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若持卡人在公告的变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目前发卡银行为便民、惠民对借记卡(不含绿叶卡)采取了暂不收国内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等优惠政策。但对无正当理由或以盈利为目的频繁小额取款的用户,一经确认,发卡银行将立即取消该持卡人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抚顺银行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口头挂失后,须在申请之次日起五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在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持卡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口头挂失即失效。持卡人未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正式挂失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不能挂失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应按照屏幕提示正确操作。如遇ATM机终端故障或因操作不当导致吞卡,持卡人可按该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的规定,持自动柜员机的回单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员机所在或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领取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二十二条 如卡片因损坏、变形、磁卡记录消失等原因需要更换卡片时,本人须持卡片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借记IC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后的余额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等非发卡银行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账务差错,发卡银行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借记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发卡银行可根据以下情况,取消持卡人使用卡的权利,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他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银行卡,同时持卡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一)持卡人向他人转借、转让借记卡或账户;

       (二)持卡人利用借记卡从事非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三)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有合理理由怀疑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客户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五)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七)持卡人使用的借记卡疑似或确认磁道信息泄露;7、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持卡人账户;

       (八)持卡人违反《抚顺银行借记卡章程》及《抚顺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借记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一律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出售借记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如因持卡人将借记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出租、出借、转卖、出售给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泄露密码,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持卡人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二)持卡人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借记卡下的所有交易;

(三)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持卡人未在借记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五)持卡人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六)发卡银行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应付款项。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申请、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联系电话、手机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疑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疑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以抚顺银行借记卡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将非法收入存入借记卡)进行违法活动,申请人涉嫌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销售假冒产品等活动的,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并解除领用合约,持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卡银行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发卡银行对外的赔偿金、被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处以的罚金等。凡使用伪造、变造、作废、虚假挂失的借记卡及冒领、冒用的借记卡进行诈骗行为,发卡银行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持卡人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会妥善保管持卡人为申领借记卡而向发卡银行提交的所有材料,为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但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将其个人金融信息披露给提供服务所必须的第三方。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机构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抚顺银行制定并解释,抚顺银行保留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如抚顺银行修改本章程,将提前十个工作日在抚顺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记载的生效日生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抚顺银行借记卡,如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抚顺银行借记卡的,可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章程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原《抚顺银行借记卡章程》(抚顺银行发〔2017〕76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抚顺银行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