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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抚顺银行单位结算卡领用协议》的公告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于 11/21/2024 10:22:03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监管机构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明确抚顺银行单位结算卡的产品定位与功能,规范发卡机构和用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抚顺银行对原《抚顺银行单位结算卡领用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抚顺银行单位结算卡领用协议》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现公告如下:

      抚顺银行单位结算卡领用协议

甲方:                                                       签署人:

乙方: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领抚顺银行单位结算卡,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抚顺银行单位结算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抚顺银行单位结算卡(以下简称“单位卡”)是抚顺银行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的IC芯片卡,卡片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更换。

第二条 单位卡需凭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单位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转账等功能为一体的银行卡。

第三条 甲方仅能申领一张单位卡,并对应一个关联账户。

(一)关联账户是指由甲方指定的与单位卡相关联的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关联的账户应为正常状态的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二)单位卡相关联的一般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不可做取现操作。

(三)单位卡具有转账、现金存取、消费及查询等功能。

(四)单位卡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即甲方可自主选择单位卡或票据等支付结算工具办理业务。

第四条 单位卡设有银行级支付限额,支付渠道划分为柜台支取现金、转账限额、自助设备(ATM、CRS)支取现金、转账限额及POS消费限额。按累计方式分为单笔支付限额、每日累计支付限额、每月累计支付限额。乙方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有权对前述限额进行动态控制,在发现甲方资信状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发生不利变化,乙方可以依监管规定或者乙方内部业务管理要求,对甲方的前述限额进行调降,甲方对此无条件接受并没有任何异议

第五条 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所不同,甲方应当遵守,且不能以此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

第六条 甲方申请的单位卡只能指定一名持卡人。指定持卡人是代表甲方持有并使用单位卡的个人,指定持卡人可办理下列所有业务:

(一)申办单位卡,并设置密码;(二)申请单位卡柜台修改密码;(三)申请单位卡基本信息维护;(四)申请单位卡支付限额维护;(五)申请单位卡密码挂失重置;(六)申请单位卡换卡;(七)申请单位卡挂失、卡密同时挂失;(八)申请单位卡销卡;(九)单位卡吞卡领取;(十)持单位卡存现;(十一)持单位卡及密码取现;(十二)持单位卡及密码转账;(十三)持单位卡于自助设备(ATM、CRS)办理业务;(十四)持单位卡及密码POS消费;(十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甲方应于《抚顺银行单位结算卡开户/变更申请表》中写明被授权的单位卡指定持卡人。

第七条 甲方应保证其指定持卡人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甲方开卡营业网点按乙方规定更改个人资料,因甲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或已过有效期限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申请变更单位卡基本信息、支付限额等签约信息时,应向乙方开卡行(主账户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卡;(二)指定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抚顺银行单位单位卡开户/变更申请表》;(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授权书》。

第九条 单位卡使用:

(一)甲方申领的单位卡是否通兑,与关联单位结算账户保持一致:

1.通存通兑:可在乙方任意网点柜面和自助设备(ATM、CRS)进行存取现金、转账、消费及查询业务。

2.非通存通兑:需在乙方开户网点柜面(即: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所在网点)和开户网点所属的自助设备(ATM、CRS)上进行存取现金及转账业务。

(二)柜台办理现金存款:甲方指定持卡人或代办人可凭单位卡(或卡号)在乙方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现金存款业务。

(三)柜台办理现金支取、转账:甲方指定持卡人可凭单位卡及卡密码、本人身份证件在乙方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支取、转账业务。支取现金的账户必须是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可支取现金的单位结算账户,支取现金的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四)自助设备(ATM、CRS)办理现金存取、转账:在自助设备(ATM、CRS)上办理的转账业务仅支持乙方行内卡卡转账,自助设备(ATM、CRS)取现及转账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及账户转账的有关规定。

(五)查询:甲方指定持卡人可凭单位卡、密码及本人身份证件在乙方各营业网点柜台或由甲方凭卡及密码在乙方自助设备(ATM、CRS)查询权限范围内的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等信息。

(六)指定持卡人或代办人依据协议凭单位卡办理的业务均视同甲方授权所为,甲方对指定持卡人或代办人的相关行为负责。

(七)甲方凭单位卡办理的各项业务均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抚顺银行对单位卡关联账户的账户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定。

第十条 甲方若遗失单位卡,应立即通过开卡行柜台或电话银行办理临时挂失或通过开卡行柜台办理正式挂失。

(一)甲方通过开卡行柜台办理临时挂失时,指定持卡人应向乙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等资料供乙方验证,乙方验证无误后办理临时挂失手续;甲方通过电话银行申请临时挂失时,指定持卡人应向客服代表提供遗失单位卡卡片主账户名称、指定持卡人姓名、遗失单位卡卡号等信息供验证。

(二)临时挂失期限为5天,待期限届满而甲方未办理正式挂失或解除挂失业务的,自办理挂失的第6天起,办理临时挂失的单位卡状态将自动恢复正常,由此造成的法律问题或经济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办理正式挂失时,指定持卡人应向乙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等资料,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四)单位卡挂失生效后,甲方仍可采用卡介质以外的其他结算工具办理与该卡相关联账户的业务。

(五)挂失手续办妥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对于甲方因遗失单位卡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若单位卡损坏,甲方可持已损坏单位卡到乙方开卡行柜台办理换卡业务。具体收费价格参见《抚顺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目录》。

第十二条 甲方若遗忘密码或密码锁定,指定持卡人可持单位卡、本人身份证件到乙方开卡行柜台办理密码解锁。

第十三条 甲方持单位卡在自助渠道办理业务吞卡后,指定持卡人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到对应营业网点索取卡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的约定,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单位卡及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凡使用单位卡及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甲方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单位卡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有义务监督甲方的指定持卡人及相关业务代办人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单位卡的使用:

(一)甲方通过单位卡进行违法行为或经甄别有可疑交易特征行为的;

(二)甲方即将或正在面临半停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兼并、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的;

(三)甲方不得以单位卡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将非法收入存入单位卡)进行违法活动,申请单位涉嫌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销售假冒产品等活动;

(四)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

(五)其他乙方认为需要停卡的事项。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或业务需要对单位结算卡领用协议、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单位结算卡服务,但在申请终止单位结算卡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单位结算卡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单位卡关联该账户的相应功能同时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单位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条 甲方结算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销户等),乙方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ATM、CRS)将无法正常办理单位卡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不得利用单位结算卡,通过单位结算卡方式进行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单位卡服务中产生的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单位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等情况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抚顺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抚顺银行借记卡章程》、《抚顺银行单位结算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抚顺银行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