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等已成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为推进辽宁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要工具的来源,保护您家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针对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等行为,特告知如下:
一、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等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
二、为了保护您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凡知悉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等信息的公民,积极检举揭发的,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
三、他人使用您实名手机卡及其注册的有关APP账号、身份证件,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例如:注册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利用支付宝、微信转移犯罪所得、注册网店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
四、严禁将本人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出售他人使用,严禁组织他人办理银行账户并进行贩卖,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能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五、因“办贷款、参与“扶贫款”、“乡村振兴”、“中国梦”、招聘、开网店、改征信、贸易交易、 朋友相托、公司股权转让”等理由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或帮助他人收款转账、刷流水的,均涉嫌违法犯罪。
六、请务必守护好您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充分了解银行账户管理风险,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七、经告知后,依然坚持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的,又无法确定他人利用您买卖、转借、转租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实施何种具体行为,结果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或者骚扰他人正常生活等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的上述行为被依法定罪后,将对您的家庭产生重 大影响,请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