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说明书与《抚顺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抚顺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二、 抚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三、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四、 抚顺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请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作出投资决策,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抚顺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五、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抚顺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六、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七、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八、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九、 抚顺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
一、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资金的兑付也有相关规定,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产品前一日余额的30%时,即视为巨额赎回,抚顺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2、市场风险、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既不保障理财本金,也不保证理财收益,不排除因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3、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受托人、担保人(如有)等相关主体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理财本金及收益,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4、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期限变化、本金和收益发生损失。
5、提前终止风险:投资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抚顺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理财期的情况时,抚顺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理财期,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获得持有到期收益的风险。
6、延期风险: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等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部分本金及收益的延期支付。
7、再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结束、提前或延期终止后,因市场利率下滑,本金和利息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8、信息传递风险:抚顺银行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到抚顺银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抚顺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抚顺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抚顺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抚顺银行将可能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本金及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计划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经济危机、突发停电、系统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等。
10、理财计划发行不成功的风险:认购期结束,如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设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或本理财期,则抚顺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或本理财期不成立。
二、产品风险评级
我行内部风险评级:R2(低风险)。适合我行风险评估结果为A2(稳健型)及以上类型投资者,客户可根据情况进行投资。
抚顺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级及适合的投资者类型
产品风险分级 | 客户风险承受程度 | 适合投资者 |
R1(基本无风险) | A1(保守型) | 保守型及以上 |
R2(低风险) | A2(稳健型) | 稳健型及以上 |
R3(中低风险) | A3(平衡型) | 平衡型及以上 |
R4(中等风险) | A4(积极型) | 积极型及以上 |
R5(高风险) | A5(激进型) | 激进型 |
三、投资范围及比例
产品主要投资范围:现金、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债券类资产(包括以其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券商、基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他投资品种。上述资产或资产组合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符合抚顺银行授权授信要求。
投资比例区间(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下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如下规定区间。)本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具体如下: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高流动性资产及以其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 | 80%-100% |
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他投资品种 | 0%-20% |
以上投资比例在【±10%】区间内浮动,我行根据相关投资市场走势动态调整资产配置组合。若投资比例超出该浮动范围,我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则投资者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赎回或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四、理财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 抚顺银行 启运日升金 系列1号理财计划 |
产品代码: | QYRSJ001 |
发行人 |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 低(R2) 风险,本风险评级为本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我行并不对前述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
产品类型 | 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币种 | 人民币 |
计划募集规模 | 人民币¥500,000,000.00 元整(RMB),认购金额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若规模超出上限,抚顺银行有权暂停申购请求。 |
认购起点 |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份的整数倍。 |
单户累计最大购买金额 | 投资者单户购买上限为600万元。 |
首次产品募集期 | 2017 年8月15日至2017 年8月22日。本产品不接受预约购买。 |
产品登记日 | 2017 年8月22日为产品登记日,认购资金在产品登记日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
产品成立日 | 2017 年8月23日为产品成立日。 |
产品期限 | 204天,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3月15日 |
产品起息日 | 产品首次募集起息日为 2017 年8月23日。投资者在开放期内申购本理财产品的,其申购确认当日为起息日(T+0)。 |
产品封闭期 | 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9日。 |
产品开放期 | 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15日。 |
产品到期日 | 2018年3月15日(实际产品到期日受制于银行提前或延期终止条款,本文中所提到的到期日均以实际到期日为准)。 |
申购与赎回 | 在符合抚顺银行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前提下,投资者可在产品开放期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申购、赎回份额为1万份的整数倍,但最低持有份额不低于5万份。产品到期日当日不可办理赎回。 |
巨额赎回 |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产品前一日余额的30%时,即视为巨额赎回,抚顺银行有权拒绝超过部分的赎回申请。 |
撤单 | 认购期内,投资者可以撤单,但认购期最后一天不允许撤单。开放期内申购本产品的,投资者可在申购当日交易时间内撤单,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无法撤单。产品到期日当日不允许撤单。 |
产品交易时间 | 产品交易时间为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的9:00时(含)至16:00时(不含)。在交易时间以外进行的所有交易类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等)均处于“预受理”状态,其交易操作将在下一个交易时间内完成。 |
产品兑付日 | 产品到期后三个工作日(T+3),或开放期内赎回的下一个工作日(T+1)。 |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 本产品按照投资者实际投资期确定预期年化收益率: 1天≤投资期<7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9%; 7天≤投资期<14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1%; 14天≤投资期<28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3%; 28天≤投资期<9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0%; 90天≤投资期<18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3%; 投资期≥18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 抚顺银行有权根据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提前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信息披露渠道公布。如遇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投资者收益将分段计算。收益调整当日按新发布收益率计算。 |
收益计算基础 | 投资期/365(以单利计算,按实际天数计息) |
投资期 | 自起息日(含)起至投资者赎回当日(不含)或到期日(不含)止。实际投资天数的确认采取“算头不算尾”的传统化方式,即在起息当日即可开始计算收益,但赎回当日及到期日当日不计算收益。 |
清算期 | 产品登记日(含)到起息日(不含)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含)或开放期赎回当日(含)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不含)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费率 | 0.01%/年 |
固定管理费 | 0.5%/年 |
销售费用 | 0%/年 |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购买方式 | 在产品认购期和开放期内,请客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抚顺银行借记卡到抚顺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认购、申购。客户也可通过抚顺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本产品规定周六、周日为非工作日。 |
对账单 | 本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
信息披露方式 | 通过抚顺银行特定方式披露。 |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抚顺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或延期结束本产品。 2、因投资标的提前终止的,抚顺银行亦有权相应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3、如遇所持投资标的提前还款或者根据投资标的合同出现加速到期的事件,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造成影响时,银行有权提前全部终止本产品。 4、如遇上述提前或延期终止事项,抚顺银行应于提前或延期终止前3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5、发生上述提前或延期终止事项时,产品到期日将按照具体情况发生变化。 6、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七、提前终止” 。 |
本金及收益返还 | 1、理财计划收益及本金支付 投资者持有产品到期的或在开放期赎回全部本金的,抚顺银行将在产品兑付日一次性归还本金、支付收益。投资者在开放期赎回部分本金的,抚顺银行将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优先兑付投资者最早购买的理财资金,并在兑付日归还投资者赎回的本金及所对应的收益。 2、投资者所得收益 如投资者在开放期多次申购、赎回理财产品,则理财收益为每个投资期所获得实际收益之和。 3、提前终止时的理财计划收益 在理财期内,如管理资产计划提前终止,抚顺银行也将相应终止本理财计划,此时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仍按照上述“投资者所得收益”条款中的计算公式计算。 |
五、理财产品收益及支付
1、收益及测算依据
本产品的预期收益仅为银行根据假设、历史数据或以往投资结果进行的预测,不代表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该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抚顺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支付给投资者的实际金额为准。
本产品投资期间内,按市场收益率水平测算收益,该收益率仅代表基于最近一个季度市场行情的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敬请您仔细判别;参考近期货币市场工具收益率及参考一年期短融等债券收益率测算,投资组合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3.0%-5.5%之间。综上,扣除相关手续费后,若本期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本金及收益,则投资者可获得本说明书中载明的预期年化收益。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理财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收取管理费,分为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按固定年费率计算。本产品固定管理费为0.5%/年。计算方法如下:
H =E×0.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该期理财产品的实际募集金额。
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提取,每年前三季度在季度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提取,第四季度固定管理费在每年的12月15日后3个工作日内提取,不足一个季度的,固定管理费将在到期日或兑付日提取。
固定管理费的提取由管理人在提取当日向托管人发送固定管理费提取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固定管理费。
(2)浮动管理费在本理财产品到期后,抚顺银行按实际投资结果计算产品收益,如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费用后超出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差额部分作为抚顺银行收取的浮动管理费;如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或等于预期年化收益率,则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支付方式为:由抚顺银行于产品到期日或兑付日一次性收取。
延期期间,抚顺银行不收取理财管理费。
3、其他相关费用
(1)本理财计划托管费率:0.01%/年。由托管人收取。 计算公式如下:
托管费=理财资金总额×托管费率×理财天数÷365
理财计划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算,按季提取,每年前三季度在季度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提取,第四季度托管费费在每年的12月15日后3个工作日内提取,12月16日(含)至12月31日(含)的托管费将随下一季度托管费一同提取。托管费不足一个季度的,将在到期日或兑付日提取。
(2)本理财计划销售费率:0%/年。
(3)其他包括在理财资金运作期间可能产生的税费、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代理机构手续费、服务费、保管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清算费用等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从理财资产中列支。
抚顺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则投资者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赎回或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4、投资者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投资者理财收益=认购金额×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实际产品期限天数÷365,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如投资者在开放期多次申购、赎回理财产品,则理财收益为每个投资期所获得实际收益之和。
如抚顺银行未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实际产品期限天数为自本理财计划起息日(含)至到期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如抚顺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实际产品期限天数为自本理财计划起息日(含)至实际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2)计算示例
①假设投资者在首次发行募集期购买本理财产品50000元并持有到期,则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投资期为204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投资者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元×4.5%×204天÷365天=1257.53元。
②假设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期内2017年10月20日(星期五)12:00时申购本理财产品50000元并持有到期,则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投资期为146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3%,投资者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元×4.3%×146天÷365天=860.00元。
③假设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期内2017年10月20日(星期五)17:00时申购本理财产品50000元并持有到期,由于投资者在非交易时间申购,申购请求处于“预受理”状态,其交易操作将在下一个交易时间内(2017年10月23日星期一9:00时至16:00时)完成,则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投资期为143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3%,投资者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元×4.3%×143天÷365天=842.33元。
④假设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期内2017年10月20日(星期五)12:00时申购本理财产品50000元,2017年11月2日(星期四)12:00时全部赎回,则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投资期为13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1%,投资者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元×3.1%×13天÷365天=55.21元。
⑤假设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期内2017年10月20日(星期五)12:00时申购本理财产品50000元,2017年11月3日(星期五)17:00时全部赎回,由于投资者在非交易时间赎回,赎回请求处于“预受理”状态,其交易操作将在下一个交易时间内(2017年11月6日星期一9:00时至16:00时)完成,则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投资期为17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3%,投资者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元×3.3%×17天÷365天=76.85元。
⑥假设投资者在首次发行募集期购买本理财产品50000元,产品开放期内2017年10月20日(星期五)12:00时再次申购本理财产品100000元并持有到期,则理财本金为150000元,其中:50000元本金的理财投资期为204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100000万元本金的理财投资期为146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3%,投资者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元×4.5%×204天÷365天+100000元×4.3%×146天÷365天=2977.53元
⑦假设投资者在首次发行募集期购买本理财产品50000元,产品开放期内2017年10月20日(星期五)12:00时再次申购本理财产品100000元,2017年11月2日(星期四)12:00时赎回本金100000元,剩余50000元持有到期,抚顺银行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优先兑付投资者最早购买的理财资金,则赎回理财本金为100000元,其中:50000元本金的理财投资期为79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0%;50000万元本金的理财投资期为13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1%。投资者继续持有本金50000元的理财投资期为146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3%,投资者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赎回100000元的理财收益=50000元×4.0%×71天÷365天+50000元×3.1%×13天÷365天=444.25元
投资者继续持有到期50000元的理财收益=50000元×4.3%×146天÷365天=860.00元
投资者理财收益=投资者赎回部分理财收益+投资者持有到期部分理财收益=1304.25元
⑧假设投资者在首次发行募集期购买本理财产品50000元并持有到期,抚顺银行于2017年10月20日将投资期≥180天的预计年化收益率由4.5%调整为4.6%,则投资者收益应进行分段计息,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投资期为204天,其中: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前投资期为58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后投资期为146天,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6%,投资者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元×4.5%×58天÷365天+50000元×4.6%×146天÷365天=1277.53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5、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本理财计划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在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须根据资产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6、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持有到期本金及理财收益的支付
理财计划到期日,抚顺银行在收到足额的资产组合处置收益后(包括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下同)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如有,下同)和理财收益(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理财计划到期日,如因资产组合中金融资产以及债券违约、延期等情况而导致资产组合不能全部变现或部分变现,则抚顺银行将对所持有的资产组合进行变现,在这种情况下,理财计划期限相应顺延。抚顺银行在收到变现财产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开放期赎回产品时,本金及理财收益的支付
如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期内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产品的,抚顺银行将按照投资者赎回金额处置资产资产组合,在收到足额的资产组合处置收益后下一个工作日将投资者赎回本金和本金所对应的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号。
(3)提前或延期终止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果抚顺银行提前或延期终止理财计划,在实际收到变现财产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计划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以资产组合提前或延期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六、理财计划认购、申购
1、理财计划规模上限:5亿元人民币;理财计划无规模下限。
2、产品首次发行募集期:2017年8月15日09:00至2017年8月22日16:00。
3、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本理财计划原定起息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则抚顺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如理财计划不成立,抚顺银行将于原定起息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登记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认购金额达到规模上限则本理财计划停止认购。
4、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5、认购、申购程序: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申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抚顺银行受理后,抚顺银行有权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实时扣划相应认购、申购金额至银行理财资金募集账户。该投资者资金账户在投资本理财计划期间不得销户,因投资者自行销户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认购、申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但认购期最后一天不允许撤单。开放期内申购本产品的,投资者可在申购当日交易时间内撤单,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无法撤单。产品到期日当日不允许撤单。
七、提前或延期终止
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或延期到期或发生其他抚顺银行认为需要提前或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抚顺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或延期终止该款理财产品。当抚顺银行决定提前或延期终止本产品时,应至少在提前或延期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抚顺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公示。提前或延期终止日后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投资者理财账户,划付信息以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公布为准。提前或延期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八、提前赎回
在理财期限内,投资者在如下情形下,享有提前赎回权:
1、抚顺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则投资者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2、抚顺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则投资者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九、信息披露
1、抚顺银行与投资者特别约定,本行不向投资者另行寄送账单产品。
2、投资者可通过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了解抚顺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3、若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延长理财期限、提前终止、收益信息变动等情况,抚顺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若发生抚顺银行获知并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抚顺银行将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在产品存续期内,抚顺银行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6、在产品存续期内,抚顺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将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7.在理财存续期内,抚顺银行对本理财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进行调整的,将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8、理财产品连续三日发生巨额赎回时,抚顺银行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超过20日,并以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十、相关事项说明
1、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抚顺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抚顺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抚顺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24-9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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