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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
抚顺银行 发布于 04/20/2018 04:02:00

抚顺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

抚顺银行     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申领人 :      (以下简称“乙方”)


      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抚顺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个人开户服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二、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确实收到了该更改通知并更改了有关记录,否则原有的资料将一直有效。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或在甲方更改有关资料之前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三、甲方应对乙方领用和使用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  借记卡的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如果甲方决定不予发放借记卡,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第三条 借记卡账户
      一、借记卡根据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下简称借记IC卡)。磁条借记卡和借记IC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透支。借记IC卡增设电子现金账户。二、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消费时无需签字。三、乙方使用借记卡活期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使用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记入乙方电子现金账户。
第四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借记卡活期账户设有密码,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二、凡在自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ATM、CR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下同)和POS上当日累计连续3次输错交易密码,借记卡将被锁定,不能再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乙方需持金融IC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借记卡解锁交易。三、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依据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四、乙方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使用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消费时无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查询、消费、圈存、圈提、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六、在甲方或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存现、取现、转账或圈存、圈提交易时,乙方如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办理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存现、取现、转账或圈存、圈提交易,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乙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因委托代理而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七、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八、如果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该笔交易。九、乙方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每卡每日累计取款笔数不超过10笔,累计取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整,发卡银行自动柜员机每次最高取款额5000元,每次最高存款额10000元整。十、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消费和查询功能。
第五条  密码重置及借记卡挂失
      一、乙方遗忘借记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借记卡和申请借记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二、乙方遗失借记卡,应立即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三、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借记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借记卡下的所有交易;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乙方未在借记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5、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第六条  借记卡换卡
      借记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换卡。如借记IC卡芯片可读,则在换卡的同时,甲方将原有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活期账户;如借记IC卡芯片损坏不可读,则甲方将于乙方办理换卡手续之日起第30个自然日,自动将原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活期账户。
第七条 其他使用条款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借记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借记卡或账户;2、乙方利用借记卡从事非法活动;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乙方使用的借记卡疑似或确认磁道信息泄露;5、有权机关要求冻结乙方账户;6、乙方违反章程及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八条  借记卡的收费标准
      借记IC卡首次申领免工本费,再次申领或卡片损坏换卡收取工本费10元,挂失收取工本费10元,挂失手续费10元;磁条借记卡挂失手续费10元。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
第九条  借记卡的销户条款
      一、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借记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二、乙方对借记卡申请销卡时,应在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后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借记卡卡片交还甲方。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芯片不可读,则甲方将于30个自然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此期间借记IC卡暂由银行保存。三、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特别提示: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损毁,不随意丢弃。二、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三、为了安全地使用银行卡,请认真阅读并遵守《抚顺银行借记卡章程》、《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及本合约相关内容,并及时浏览抚顺银行网站发布的“安全提示?”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个人开户申请表、《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包括个人开户申请表、收费表以及《章程》,并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惯例办理。三、本合约自乙方在甲方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甲方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或加盖甲方业务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