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此,我行将就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处取得的相关应税收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取得我行专用发票的,可至贵单位开户网点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手续,并可于信息采集成功后,就贵单位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业务支出,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至贵单位的开户网点申请开具专用发票。现将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所需材料
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营改增”后需从我行就符合条件的业务支出取得专用发票,需持填妥的《增值税涉税信息新增及变更表》以及下列文件,至贵单位的开户网点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工作: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我行需验原件);若已办理“三证合一”,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我行需验原件);
2.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
(1)如贵单位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登记且已经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核定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如贵单位尚未完成“三证合一”登记或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登记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
3. 贵单位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其他可证明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
敬请根据贵单位“三证合一”登记办理进度及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情况自行确认应提供证照类型。
二、我行为贵单位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工作自2016年4月22日开始,具体时间请咨询贵单位的客户经理或开户网点。若贵单位在我行开立多个账户,仅需至任一账户开户行进行涉税信息登记,所有账户共享此信息。
三、若贵单位于我行完成上述信息登记后进行了相关信息变更,请于办理国税局信息变更后至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前,凭更新后的证明文件和重新填写的《增值税涉税信息新增及变更表》至开户网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否则,因贵单位未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造成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等问题,由贵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敬请贵单位及时按上述流程进行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及变更手续,如因贵单位逾期办理或未按上述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文件等原因导致专用发票开具延误而影响贵单位后续专用发票抵扣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如贵单位拟于我行办理新的开户手续,请贵单位在办理开户手续的同时,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手续。
六、如贵单位不需要我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无需提供上述资料及信息,待未来有开票需求时补充相关资料即可。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2日
增值税涉税信息新增及变更表
*增值税涉税信息填报类型 | ☐ 新增 ☐ 变更 |
*公司名称①(全称) | |
*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② | |
☐公司名称 | |
☐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公司地址和电话 (以国家税务局备案为准) | |
☐发票收件人、邮寄地址及联系人电话(中文) | · 收件人(中文): · 收件人地址: · 收件人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 (以国家税务局备案为准) | |
☐纳税人类型 |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日期(如果纳税人类型为一般纳税人则此项必填) |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日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请勾选并提供原件)
(注:若贵公司只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需提供该证明文件) |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 ☐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印的《税务登记证》原件 ☐ 《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用于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可证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原件,如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财务部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公司名称(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①如该项目有变更,请填写变更前信息
②如该项目有变更,请填写变更前信息
* 此表一式两份
填表说明
1. 对新增客户,前表所有项目均应按要求填写;对需变更涉税信息的客户,带*项目为必填项,同时请勾选变更项目并相应填写变更后信息。.
2. 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如工商登记或客户已经申请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以下简称“三证合一”)后的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有差异而造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认证或无法作为财务报销凭据而造成的损失,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3. 如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且已经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则“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尚未完成“三证合一”或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则“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栏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
4. 公司地址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请贵公司填写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信息,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项信息为必填项。
5. 公司电话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请贵公司填写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信息,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项信息为必填项。
6. 开户银行全称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请贵公司填写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信息,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项信息为必填项。
7. 开户银行帐号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请贵公司填写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信息,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项信息为必填项。
8. 公司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类型发生变更的,请提供变更后的增值税纳税人的证明文件。
9. 对于新增涉税信息的客户,其应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为:
a.对于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且已经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对于尚未完成“三证合一”或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客户税务登记证原件。
10. 对纳税人类型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还须提供能证明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日期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a.对于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且已经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须提供能证明纳税人变更时点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载明受理日期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b.对于尚未完成“三证合一”或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须提供能证明纳税人变更时点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原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如载明受理日期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或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如因变更时点不明确导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而造成的损失,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点击下载 增值税涉税信息新增及变更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