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监管机构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明确抚顺银行借记卡的产品定位与功能,规范发卡机构和用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抚顺银行对原《抚顺银行启运VIP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抚顺银行启运VIP卡协议(2021版)》将于2021年9月20日起执行。现公告如下:
抚顺银行启运VIP卡协议(2021版)
甲方: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运VIP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基于乙方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抚顺银行借记卡章程》、《抚顺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本协议的前提下,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启运VIP卡(以下简称VIP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VIP卡是抚顺银行专门为本行贵宾客户发放的人民币借记卡,按发卡对象分为贵宾卡、金卡、钻石卡。
第二条 申请日前15天乙方在甲方日均资产(资产包括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下同)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申请开立金卡,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开立钻石卡。乙方在《抚顺银行启运VIP卡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贵宾服务:
1、在抚顺银行各营业网点提供优先服务;
2、提供指定范围的业务费用优惠或减免;
3、优先配备个人理财经理,提供理财规划与理财资讯服务;
4、享受VIP会员特惠商户优惠;
5、根据乙方资产评级情况享受不同的增值服务等。
第四条 乙方应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证件有效期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上述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乙方授权甲方扣收VIP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使用VIP卡所产生的各项应付费用。乙方使用VIP卡所产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账户管理费、挂失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等,以上费用按甲方公布的《抚顺银行卡服务收费价格目录》标准执行。
第六条 乙方资产达到升级条件的,可申请办理VIP卡晋级,并按上一级别标准享有贵宾服务并计收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用卡资格进行审核。如乙方在甲方开办的VIP卡账户内日均余额符合资金条件要求,不扣账户管理费;如低于VIP卡日均账户余额条件,甲方将于每月固定日在乙方VIP卡内收取乙方10-15元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从VIP卡活期账户内收取。
第八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1、凡使用乙方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业务的有效凭证;
2、乙方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网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如果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乙方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疑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疑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否则视同乙方认可该笔交易;
4、乙方每日每卡在自助终端上的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0元(含),境外(含港澳地区)累计取现最高10,000元(含)或等值外币。
第九条 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以下使用风险时,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终止服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经缴纳的账户管理费不予退还。
1、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VIP卡或账户;
2、乙方利用VIP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
5、乙方违反协议其他条款。
第十条 乙方若需终止使用VIP卡,经甲方确认办理销户手续,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乙方解除协议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申请新的VIP卡。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VIP卡服务优惠与相关收费标准。乙方应按甲方所列服务价格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使用指南等宣传资料内容仅供参考,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密码重置及VIP卡挂失
1、乙方遗忘VIP卡密码,应由本人凭VIP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挂失申请,经甲方确认可办理密码解挂并重置密码;
2、乙方遗失VIP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网点及时办理书面挂失,也可暂时通过电话银行等非书面方式办理口头挂失,五日内办理书面挂失,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3、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VIP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密码挂失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VIP卡内的所有交易;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第十三条 甲方若修改本协议或调整VIP卡收费及服务标准,将通过抚顺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甲方网站(www.bankoffs.com.cn)等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协议或收费标准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VIP卡;因对协议或收费标准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可向甲方提出销卡申请,甲方将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乙方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协议的修改或服务标准的调整。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由甲方制定和解释,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章条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约自乙方在本合约签字(电子签名),甲方授权营业机构在该合约加盖甲方业务章或电子签章后生效。签定本合约,即视为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本“合约”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款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抚顺银行借记VIP卡,如持卡人因对“合约”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抚顺银行借记VIP卡的,可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合约”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特此公告。
抚顺银行
2021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