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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启运鑫日升金系列1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抚顺银行投资与资产管理部 发布于 09/30/2021 14:03:36


一、 本说明书与抚顺银行启运鑫日升金系列理财计划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二、 抚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三、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四、 抚顺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请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作出投资决策,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抚顺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五、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抚顺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六、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七、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八、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九、 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十、 抚顺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一、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一)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使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本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既不保障理财本金,也不保证理财收益,不排除因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使用自有资金谨慎投资。

       (三)流动性风险:从投资者角度,当期理财产品为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于每个开放周期自主选择申赎产品份额,投资者应考虑产品期限并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投资者所投资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产品的,投资者不可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当投资者急需流动性时,无法及时变现理财产品。 

       (四)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五)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蒙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根据约定及时登陆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或拨打银行24小时热线96663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一年的有效期,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可能造成投资者无法认购,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银行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不可抗力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受到干扰和破坏,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提前终止风险:投资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抚顺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理财期的情况时,抚顺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理财期,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获得持有到期收益的风险。

       (八)延期风险: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等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部分本金及收益的延期支付。 

       (九)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起息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抚顺银行有权宣布该理财计划不成立。

       (十)税收风险:抚顺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等税款。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抚顺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投资者面临增加税收支出的风险。同时,法律法规的修订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运作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投资者面临本金及收益减少风险。

       (十一)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对本理财产品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甚至导致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十二)管理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管理,导致本产品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

       (十三)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由于发生本产品风险提示的相应风险,包括担不限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本产品投资工具贬值,或者投资品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或者不可抗力风险导致相应损失,则有可能造成本产品投资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二、产品风险评级

       我行内部风险评级:R2(低风险)。适合我行风险评估结果为A2(稳健型)及以上类型投资者,投资者可根据情况进行投资。

       抚顺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级及适合的投资者类型

产品风险分级

客户风险承受程度

适合投资者

R1(基本无风险)

A1(保守型)

保守型及以上

R2(低风险)

A2(稳健型)

稳健型及以上

R3(中低风险)

A3(平衡型)

平衡型及以上

R4(中等风险)

A4(积极型)

积极型及以上

R5(高风险)

A5(激进型)

激进型

       三、投资方向范围及比例

       产品主要投资范围: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比例区间(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下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如下规定区间。)本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具体如下: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0%-100%

       以上投资比例在【±10%】区间内浮动,我行根据相关投资市场走势动态调整资产配置组合。若投资比例超出该浮动范围,我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则投资者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四、理财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抚顺银行启运鑫日升金系列1号理财计划

产品登记编码:C1081221000122

产品代码:QYXRSJ0001

发行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低(R2)  风险,本风险评级为本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我行并不对前述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产品类型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币种

人民币

认购起点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1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千份的整数倍。

最大持有份额

30,000,000份

最低持有份额

10,000份

单笔最低申赎份额

在符合抚顺银行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前提下,投资者可在产品开放期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申购、赎回份额为1000份的整数倍,最低持有份额不低于认购起点金额。投资者可全部赎回和部分赎回,产品到期日当日不可办理申购与赎回

巨额赎回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产品前一日余额的20%时,即视为巨额赎回,抚顺银行有权拒绝超过部分的赎回申请。

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7天通知存款利率+1.50%

1.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仅作为投资管理的业绩比较基础,用于计算浮动管理费,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和保证。

2.抚顺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基准启用前1个工作日公告。

3.“7天通知存款利率”以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渠道公布最新“7天通知存款利率”为参照标准。

4.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认购/申购份额

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人民币申购金额/1元,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目前我行暂不收取认购、申购手续费

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元,赎回份额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目前我行暂不收取赎回手续费

单位净值

本产品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起息日起每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以分红形式计提,以使每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00元。抚顺银行将在分红结转日将已计提的分红结转给理财产品持有人并在分红到账日进行支付。

单位净值为提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单位份额净值进行赎回或提前终止分配。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精确至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本产品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产品成立不满7日时以实际日收益率折算年化收益率。

产品认购期

 2021 年10月 12日08:30至 2021 年10月 14 日16:00。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期并提前成立产品和收益起计或者延长募集期,投资者在募集期募集期任何时间(除募集到期日)都可撤单。详细内容见“八、理财计划认购”。

产品登记日

 2021 年 10月 14日为产品登记日,认购资金在产品登记日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产品成立日

2021年10月 15 日为产品成立日。

产品起息日

产品首次募集起息日为 2021 年 10月 15 日,产品自起息日起计算收益,投资者在交易时间申购本理财产品的,当日起息(T+0);产品开放日非交易时间及非开放日完成申购操作的,下一工作日起息(T+1),节假日顺延。

产品封闭期

产品首次封闭期为 2021 年 10月15 日至 2021 年 10月 17 日,封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用于做好资产配置与投资组合安排。产品运行期间,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临时封闭期,并提前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信息披露渠道公布(临时封闭期可能包括元旦、春节、国庆等假期前一个工作日或其他情况)。

产品开放期

2021年 10月 18 日至2099年12月31日

产品交易时间

产品交易时间为产品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8:30-15:00,投资者可按照产品限定要求进行申购赎回,银行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分红结转日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每月的【20】日。如遇节假日则往后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分红到账日

理财产品的分红到账日为分红结转日当日

产品到期日

 2099 年12月31日(实际产品到期日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及延期条款,详细内容见“九、提前终止”)。

清算期

产品登记日到起息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申赎确认规则

交易时间申购:实时确认份额(T日);非交易时间申购: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份额(T+1)。

T日交易时间申购委托,T日确认份额并享受收益;T日交易时间赎回委托,T日确认份额、T日不享受收益。T日非交易时间申购/赎回委托,于下一工作日(T+1日)确认份额与收益情况。申赎确认请详见“五、申购与赎回”。

产品兑付规则

理财资金分配至投资者账户当日,为资金兑付日。

交易时间赎回:本金实时兑付到账。部分赎回时,未兑付收益在分红日兑付;全额赎回时,本金和未兑付收益实时到账(特例:分红日全额赎回,本金实时到账,未兑付收益日终到账)。

非交易时间赎回:系统做“预处理”,于下1个工作日(T+1日)日启进行本金/收益分配,本金/收益分配规则与交易时间相同。

到期及提前终止日赎回: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T+3)、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T+3)将投资者应得金额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终止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产品赎回请详见“五、申购与赎回”。

计划募集规模

人民币¥ 2,000,000,000 元整(RMB),认购金额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托管人

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费率

 0.01%/年,托管费按日计提,到期一次性支付。托管费计算基准为理财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率

0.20%/年,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到期一次性支付。固定管理费计算基准为理财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浮动管理费

理财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情况计算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每日折合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管理人提取80%作为浮动管理费。

抚顺银行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购买方式

在产品认购期内,请投资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抚顺银行借记卡到抚顺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或通过手机银行、网银、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认购。认购期内,投资者可以撤单,但认购期最后一天不允许撤单。

税款

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抚顺银行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抚顺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支付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质押条款

不可质押

转让条款

不可转让

对账单

本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信息披露方式

通过抚顺银行官方形式披露。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抚顺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或延期结束本产品。

2、因投资方向标的提前终止的,抚顺银行亦有权相应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3、如遇所持投资方向标的提前还款或者根据投资方向标的合同出现加速到期的事件,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造成影响时,银行有权提前全部终止本产品。

4、如遇上述提前终止事项,抚顺银行应于提前终止前3个工作日通过官方渠道与形式通知投资者。

5、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九、提前终止。                      

       五、申购与赎回

       1、申购价格与费用

       (1)本理财产品按金额申购,按产品单位金额(正常情况下产品单位金额为1元/份)计算份额。例如,某工作日投资者以1万元本金加入理财产品,则投资者获得的份额=10,000/1=10,000份。

       (2)申购交易时间及渠道:

       投资者主动申购时间:正常情况下每日可提交申购申请,产品工作日8:30(含)-15:00(含)(以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实时确认起息(抚顺银行有权变更交易时间,且无需另行通知或公告),实时申购不可撤单;工作日15:00后及非工作日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处于预受理状态,并于下一产品工作日确认起息。追加申购金额不受首次购买金额限制。

       申购渠道:投资者可通过抚顺银行营业网点理财销售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进行申购。

       (3)理财产品成立后,如投资者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日期为T日(工作日)交易时段,则投资者可在当日查询取得的本理财产品份额;如投资者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日期为T日(工作日)非交易时段或非工作日,则投资者可在下一个工作日查询取得的本理财产品份额。

       (4)投资者首次申购的起点金额为10000元。追加投资时,增加申购额度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起点金额以上的申购金额可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投资者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购买,需符合最低购买起点要求。

       (5)由于产品为净值归一型,按产品单位金额(正常情况下产品单位金额为1元/份)计算份额。若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出现本金损失,则将以减记份额的方式进行估值处理,使单位金额始终保持为1元/份。

       (6)抚顺银行保留不接受认、申购申请的权利。

       2、赎回价格与费用

       (1)本理财产品按份额赎回,赎回份额为1000份的整数倍。

       (2)实时赎回交易时间及渠道:

       投资者实时赎回可交易时间为交易日每日的8:30-15:00

       赎回渠道:投资者可通过抚顺银行营业网点理财销售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进行赎回。

       (3)产品工作日交易时段实时赎回: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于当日受理,本金实时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收益兑付区分全部赎回与部分赎回(具体见本节“(6)全部赎回与部分赎回收益兑付”)。实时赎回交易不可撤单。

       (4)普通赎回交易:投资者在非交易时段提交赎回申请,默认为普通赎回交易。投资者发起的普通赎回申请成功后,普通赎回的产品本金将在下一工作日(T+1日)日启批量确认并批量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收益兑付区分全部赎回与部分赎回(具体见本节“(6)全部赎回与部分赎回收益兑付”)。确认前投资者可撤单。

       (5)投资者每次赎回本金=其赎回份额×产品单位金额(1元/份)。

       (6)全部赎回与部分赎回收益兑付:

实时赎回(不含分红日)

赎回方式

申请赎回时间

收益到账方式

全部赎回

工作日8:30-15:00

未付收益实时到账

部分赎回

工作日8:30-15:00

已计提但未分配的分红将在分红结转日进行结转,并在分红到账日进行支付

实时赎回(分红日)

全部赎回

工作日8:30-15:00

未付收益于当日日终补划

部分赎回

工作日8:30-15:00

已计提但未分配的分红将在当日结转并支付

普通赎回(不含分红日)

全部赎回

工作日15:00-下一工作日8:30

于下一工作日(T+1日)日启批量确认并批量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非工作日(含节假日)

于下一工作日(T+1日)日启批量确认并批量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部分赎回

(不限)

已计提但未分配的分红将在分红结转日进行结转,并在分红到账日进行支付

       (7)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10000份,则投资者需进行全部赎回。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人为所能控制因素影响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

       (8)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T+3)、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T+3)将投资者应得金额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终止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9)抚顺银行保留不接受实时赎回申请的权利。

六、理财产品收益及分配

       1、当投资者赎回时,按照赎回份额占总资产比例计算赎回收益,以本理财说明书第五条第2款“赎回价格与费用”载明的方式计算赎回资金并支付已计提但尚未分配的分红。

       2、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3、理财产品的分红结转日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理财产品的分红到账日为分红结转日当日。

       5、理财产品当期分红到账日返还的分红为自上一自然月分红结转日(含当日)至本自然月分红结转日(不含当日)期间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已计提的分红。

       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每日计提的分红=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持有份额/10000。(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余尾数四舍五入)

       理财产品当期分红到账日返还的分红=∑自上一自然月分红结转日至本自然月分红结转日期间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每日计提的分红(计头不计尾)。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6、理财产品的费用

       (1)本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固定管理费

       产品的固定管理费按照当日实收资本的0.20%/年计提,即固定管理费= 当日产品实收资本*0.20%/当年实际天数。

       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3)托管费

       产品的托管费按照当日实收资本的0.01%/年计提,即托管费= 当日产品实收资本*0.01%/当年实际天数

       托管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4)运营服务费

       产品的运营服务费按照当日实收资本的0.01%/年计提,即运营服务费= 当日产品实收资本*0.01%/当年实际天数

       销售服务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5)理财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情况计算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的折合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管理人提取80%作为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的折合年化收益率若小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则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6)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7、抚顺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管理费用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可通过赎回本产品退出。

       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产品承担,由抚顺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以理财资金予以缴纳。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抚顺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收益。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纳,抚顺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估值

       1、本理财产品起息后,T日对T日持有的资产进行估值,T日为工作日;遇到节假日将在下一工作日进行估值。

       2、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对所投资的货币市场类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债权类等资产以及负债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1)本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理财产品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0%时,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风险控制需求调整组合。

       (3)如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有权根据监管规定或者市场通行做法,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选择更为公允的估值方法;估值事项导致的本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损失或者投资者利益损失,均由投资者自担。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4、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不包含产品管理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2)、(3)项条款进行计价所造成的误差),本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资产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八、理财计划认购

       1、理财计划规模上限: 20 亿元人民币;理财计划无规模下限。 

       2、认购期: 2021 年 10 月 12 日08:30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16:00。

       3、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本理财计划原定起息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则抚顺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如理财计划不成立,抚顺银行将于原定起息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登记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认购金额达到规模上限则本理财计划停止认购。 

       4、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5、认购程序: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抚顺银行受理后,抚顺银行有权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实时扣划相应认购金额至银行理财资金募集账户。该投资者资金账户在投资本理财计划期间不得销户,因投资者自行销户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但认购期最后一天不允许撤单。 

九、提前终止

       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到期或发生其他抚顺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当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应至少在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公示。提前终止日后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投资者理财账户,划付信息以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公布为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在理财期限内,投资者在如下情形下,享有提前赎回权:

       1、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则投资者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2、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则投资者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十、信息披露

       1、抚顺银行与投资者特别约定,本行不向投资者另行寄送账单产品。

       2、抚顺银行将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理财投资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理财投资者也可以主动向客户经理咨询本产品运作的相关信息。

       3、若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延长理财期限、提前终止、收益信息变动等情况,抚顺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若发生抚顺银行获知并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抚顺银行将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在产品存续期内,抚顺银行对说明书中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6、在产品存续期内,抚顺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将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7、产品净值公告: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应当每日通过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披露本产品截至上一工作日的产品万份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情况。

       8、其他信息披露:抚顺银行将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披露产品相关运营信息

十一、相关事项说明

       1、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视为投资者已同意并授权,抚顺银行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或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中心的要求,提供投资者相关基本身份信息与业务相关资料。除上述情况外,银行不会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以上信息资料。若因此历次产品发生争议的,投资者及抚顺银行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应向抚顺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抚顺银行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抚顺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抚顺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24-9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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