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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启运鑫基汇系列理财计划2023年第95期产品说明书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于 11/15/2023 15:59:17


一、 本说明书与抚顺银行启运鑫基汇系列理财计划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二、 抚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三、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四、 抚顺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请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作出投资决策,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抚顺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五、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抚顺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六、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七、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八、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九、 抚顺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一、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一)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使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既不保障理财本金,也不保证理财收益,不排除因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流动性风险:从投资人角度,当期理财产品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不能提前赎回,投资人应考虑产品期限并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投资人所投资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产品,投资人不可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当投资人急需流动性时,无法及时变现理财产品。

(四)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五)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人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人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蒙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应根据约定及时登录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或拨打银行24小时热线96663查询,如果投资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如果影响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一年的有效期,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可能造成投资人无法认购,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另外,投资人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如投资人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银行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投资人,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人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不可抗力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受到干扰和破坏,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人蒙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提前终止风险:投资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抚顺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理财期的情况时,抚顺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理财期,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获得持有到期收益的风险。

(八)延期风险: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等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部分本金及收益的延期支付。

(九)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起息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抚顺银行有权宣布该理财计划不成立。

(十)税收风险:抚顺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等税款。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抚顺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客户面临增加税收支出的风险。同时,法律法规的修订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运作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投资者面临本金及收益减少风险。

二、产品风险评级

我行内部风险评级:R2(低风险)。适合我行风险评估结果为A2(稳健型)及以上类型投资者,客户可根据情况进行投资。

抚顺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级及适合的投资者类型

产品风险分级

客户风险承受程度

适合投资者

R1(基本无风险)

A1(保守型)

保守型及以上

R2(低风险)

A2(稳健型

稳健型及以上

R3(中低风险)

A3(平衡型)

平衡型及以上

R4(中等风险)

A4(积极型)

积极型及以上

R5(高风险)

A5(激进型)

激进型

       三、投资方向范围及比例

       产品主要投资范围:现金、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债券类资产(包括以其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券商、基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他投资品种。上述资产或资产组合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符合抚顺银行授权授信要求。

       投资比例区间(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下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如下规定区间。)本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具体如下: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资产及以其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80%-100%

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他投资品种

0%-20%

       以上投资比例在【±10%】区间内浮动,我行根据相关投资市场走势动态调整资产配置组合。若投资比例超出该浮动范围,我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四、理财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抚顺银行启运鑫基汇系列理财计划 2023年第 95

产品登记编码: C1081223000095

产品代码:QYXJH202395

发行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低(R2)  风险,本风险评级为本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我行并不对前述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产品类型 

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产品期限

 366天(实际产品期限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币种

人民币

认购起点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1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份的整数倍。

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3.20%〗(年化)。

本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行提醒投资者关注,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

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净值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单位净值=理财产品估值日理财产品总净值/产品总份额。

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认购总额+理财产品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

产品认购期

2023年11月16日08:30至2023年11月20日16:00。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产品认购”。

产品登记日

 2023年11月20日为产品登记日,认购资金在产品登记日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产品起息日

 2023年11月21日,产品自起息日起计算收益。

产品到期日

 2024年11月21日(实际产品到期日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及延期条款)。

产品兑付日

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自动划入投资人指定账户。

计划募集规模

人民币¥ 50,000,000 元整(RMB),认购金额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申购与赎回

本产品起息后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提前终止

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七、提前终止”。

收益计算基础

实际产品期限天数/365(以单利计算,按实际天数计息)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费率

 0.01%/年,托管费按日计提,到期一次性支付。托管费计算基准为理财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率

0.05%/年,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到期一次性支付。固定管理费计算基准为理财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浮动管理费

理财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情况计算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的折合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管理人提取90%作为浮动管理费。

清算期

产品登记日到起息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购买方式

在产品认购期内,请客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抚顺银行借记卡到抚顺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或通过手机银行、网银、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认购。认购期内,客户可以撤单,但认购期最后一天不允许撤单。(当日闭市后即视为次日)

税款

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抚顺银行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抚顺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支付给客户的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对账单

本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信息披露方式

通过抚顺银行特定方式披露。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抚顺银行有权提前中止或延期结束本产品。

2、因投资方向标的提前终止的,抚顺银行亦有权相应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3、如遇所持投资方向标的提前还款或者根据投资方向标的合同出现加速到期的事件,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造成影响时,银行有权提前全部终止本产品。

4、如遇上述提前终止事项,抚顺银行应于提前终止前3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5、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七、提前终止” 。                                                                          

本金及收益返还

1、理财计划收益及本金支付

产品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支付收益。抚顺银行将于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投资者所得收益

3、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所得收益计算如下:

4、理财收益=认购份额×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单位净值-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税费后的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3、提前终止时的理财计划收益

在理财期内,如管理资产计划提前终止,抚顺银行也将相应终止本理财计划,此时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仍按照上述“投资者所得收益”条款中的计算公式计算。

       五、理财产品收益及支付

1、收益及测算依据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银行根据假设、历史数据或以往投资结果进行的预测,不代表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该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抚顺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支付给客户的实际金额为准。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收益测算

测算依据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资产及以其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80%-100%

2.0-4.0%

参考近期货币市场工具收益率以及一年期短融等债券收益率测算

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他投资品种

0%-20%

4.49-4.83%

参考一年期LPR上浮30%-40%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wind资讯)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理财产品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银行存款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本金为例,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上述表述无法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最新规定,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及同业存单类资产的估值

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未上市投资品由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估值。

(3)股权类估值: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发行价格进行估值;

d.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非上市股权的估值:

非上市股权类资产,按照国家最新规定,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于非上市基金

a.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披露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②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

a.ETF 基金、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b.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c.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为基础估值。

(5)其他资产类估值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6)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需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合理的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进行减值计提。计提减值不等同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对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9)产品存续期间,若关于产品估值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产品估值方法也随之调整。

3、理财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

理财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收取的固定管理费,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固定管理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H=E*0.0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本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固定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逐日累计至到期日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扣除。

(2)浮动管理费:

理财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情况计算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的折合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管理人提取90%作为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的折合年化收益率若小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则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4、其他相关费用

(1)本理财计划托管费率: 0.01 %/年,计算方法如下:

H=E*0.01%/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本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托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逐日累计至到期日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扣除。

(2)其他包括在理财资金运作期间可能产生的税费、估值费、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代理机构手续费、服务费、保管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清算费用等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从理财资产中列支。

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5、投资者预期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投资者预期理财收益=认购份额×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单位净值-认购金额。

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计算示例

示例一:扣除相关费用后,客户可赚取相关投资收益。

以某客户投资1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份。到期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产品披露净值为1.06,此时,客户获得实际收益为:10,000.00×1.06-10,000.00=600.00元。

示例二:扣除相关费用后,投资发生亏损。

以某客户投资1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份。到期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产品披露净值为0.99,此时,客户获得实际收益为:10,000.00×0.99-10,000.00= -100.00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6、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本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品贬值或者投资品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投资收益达不到业绩基准,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实际净值向客户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产品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进行分配。

7、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持有到期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理财计划到期日,抚顺银行在收到足额的资产组合处置收益后(包括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下同)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如有,下同)和理财收益(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提前终止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果抚顺银行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在实际收到变现财产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计划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六、理财计划认购

1、理财计划规模上限: 0.5 亿元人民币;理财计划无规模下限。

2、认购期: 2023年11月16日08:30至2023年11月20日16:00。

3、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本理财计划原定起息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则抚顺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如理财计划不成立,抚顺银行将于原定起息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登记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认购金额达到规模上限则本理财计划停止认购。

4、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5、认购程序: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抚顺银行受理后,抚顺银行有权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实时扣划相应认购金额至银行理财资金募集账户。该投资者资金账户在投资本理财计划期间不得销户,因投资者自行销户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但认购期最后一天不允许撤单。

七、提前终止

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到期或发生其他抚顺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当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应至少在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公示。提前终止日后将客户理财资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客户理财账户,划付信息以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公布为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在理财期限内,投资人在如下情形下,享有提前赎回权:

1、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2、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本说明书约定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

八、信息披露

1、抚顺银行与投资人特别约定,本行不向投资人另行寄送账单产品。

2、抚顺银行将通过客户经理及时向理财客户告知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理财客户也可以主动向客户经理咨询本产品运作的相关信息。

3、若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延长理财期限、提前终止、收益信息变动等情况,抚顺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若发生抚顺银行获知并经抚顺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抚顺银行将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在产品存续期内,抚顺银行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6、在产品存续期内,抚顺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将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在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7、产品净值公告: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应当每周通过抚顺银行网站(www.bankoffs.com.cn)披露本产品截至上一工作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九、相关事项说明

1、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视为客户已同意并授权,抚顺银行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或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中心的要求,提供客户相关基本身份信息与业务相关资料。除上述情况外,银行不会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以上信息资料。若因此历次产品发生争议的,投资人及抚顺银行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应向抚顺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抚顺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抚顺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抚顺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24-9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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