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监管机构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明确抚顺银行借记卡的产品定位与功能,规范发卡机构和用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抚顺银行对原《抚顺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抚顺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2026版)》将于2026年1月29日起执行。现公告如下:
甲方: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基于乙方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抚顺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本合约的前提下,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就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签名(电子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提供准确、完整、真实的资料信息。 二、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乙方应立即到甲方柜面对上述信息进行变更。除非乙方到甲方柜面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变更,否则原有的资料将一直有效。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将作为甲乙双方指定的联系方式并可作为诉讼文书、其他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或在甲方更改有关资料之前引起的任何延误、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三、甲方应对乙方领用和使用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4、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支付而需向该机构披露的。
第二条 个人信息授权
1、乙方作为借记卡业务申请人及服务使用人,自愿同意并授权本行收集、传输、处理、保存、加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披露、共享及使用您的授权信息。2、乙方作为借记卡业务申请人及服务使用人,基于风险管理、优惠权益推荐、数据分析等业务场景之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授权本行向银行卡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及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信息等),用于查询、验证、确认乙方授权的个人信息,或委托上述机构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加工、传输,并将上述信息及数据结果提供给甲方使用。乙方授权的个人信息包括(1)个人基本信息(如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2)银行卡信息(如银行卡号、发卡机构);(3)交易信息(经银联网络处理的交易信息,如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地点、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受理机构)。
第三条 借记卡的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如果甲方决定不予发放借记卡,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第四条 借记卡账户
一、借记卡根据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借记磁条卡和借记IC卡。二、按账户级别分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Ⅲ类账户。借记磁条卡和借记IC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透支。三、借记IC卡(不含社会保障卡)增设电子现金账户,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消费时无需签字。四、乙方使用借记卡活期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使用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记入乙方电子现金账户。五、带有闪付功能的借记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在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面等渠道选择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六、借记卡ATM取款和POS消费功能,乙方可通过手机银行选择开通或关闭。
第五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借记卡活期账户设有密码,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二、凡在自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ATM、CR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下同)和POS机上当日累计连续3次输错交易密码,借记卡将被锁定,不能再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乙方需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借记卡解锁交易。三、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依据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四、乙方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使用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小额免密免签消费时无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查询、消费、圈存、圈提、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六、在甲方或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存现、取现、转账或圈存、圈提交易时,乙方如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他人代理办理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存现、取现、转账或圈存、圈提交易,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乙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因他人委托代理而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七、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可直接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八、如果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疑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疑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否则视同乙方认可该笔交易。九、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消费和查询功能。
第六条 密码重置及借记卡挂失
一、乙方遗忘借记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借记卡和申请借记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二、乙方遗失借记卡,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三、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借记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借记卡下的所有交易;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乙方未在借记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5、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第七条 借记卡换卡
借记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换卡。如借记IC卡芯片可读,则在换卡的同时,甲方将原有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活期账户;如借记IC卡芯片损坏不可读,则甲方将于乙方办理换卡手续之日起第30个自然日,自动将原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活期账户。
第八条 借记卡的销户条款
一、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借记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二、乙方对借记卡申请销卡时,应在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后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芯片不可读,则甲方将于30个自然日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此期间借记IC卡暂由银行保存。三、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特别提示: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芯片损毁,不随意丢弃。二、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三、为了安全地使用银行卡,请认真阅读并遵守《章程》、《抚顺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及本合约相关内容,并及时浏览抚顺银行网站发布的“安全提示”的有关内容。四、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均可通过客服热线:024-96663;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专线:024-53997999,通讯地址:辽宁省沈抚示范区芳庭街7号,邮编:113122,进行咨询建议或投诉。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借记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借记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1、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借记卡或账户;2、乙方利用借记卡从事非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3、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4、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客户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5、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6、乙方使用的借记卡疑似或确认磁道信息泄露;7、有权机关要求冻结乙方账户;8、乙方违反《章程》及本合约其他条款。二、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将甲方支付的应付款项;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三、借记IC卡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甲方相关收费价格表。四、《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包括收费表以及《章程》,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五、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惯例办理。六、签定本合约,即视为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七、本合约自乙方在本合约签字(电子签名),甲方授权营业机构在该合约加盖甲方业务章或电子签章后生效。
本“合约”自2026年1月29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款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抚顺银行借记卡,如持卡人因对“合约”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抚顺银行借记卡的,可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合约”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特此公告。
抚顺银行
2026年1月19日






